摘要:人格是基本法律定义之一,公司法人格指企业的法律地位或主体资格,具备独立性和平等性。只有具备完善的人格的公司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目前中国公司法人格规范存在财产、人事、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是控制股东等问题,公司法人格完善的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长期性的问题。但公司法人格完善只解决了“立”的问题,假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应不承认企业的独立人格,这是“破”的问题。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包含包含借助公司避免法律、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与公司形骸化,中国公司法人格不承认规范尚未真的打造。公司法人格的完善与不承认是“立”与“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国现阶段应先解决“立”的问题,同时不忘“破”的问题。
主题词:人格 公司法人格 公司法人格不承认 公司法人格完善
1、 关于公司法人格
(一) 什么是人格
人格作为法律定义,源自西语。在旧式英语中,人格一词用personalite表述,现代汉语则以personality代之,其含义是作为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保持和行使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能力的集合。在罗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组成的,凡具备这三项权利就具备完全的人格,而丧失这三项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就会致使人格的变更。在现代法中,人格又被叫做“民事地位”、“法律地位”、“民事能力”、“地位”等,一般觉得,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者指民事主体资格之称谓。
英美法系国家的人格主体范围与国内法系国家不尽一致。国内法系国家将主体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类,非法人团体被视作一种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其法律地位等同于合伙,没独立的法律人格,而英美法系国家则一般将非法人团体也视为人格主体。中国传统上虽属国内法系国家,但在人格主体范围上呈现出拓展趋势,将合伙等非法人团体也赋予肯定法律人格,其法律地位在《民法通则》及其有关法律中获得承认。无论怎么样,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得到了广泛同意,法人作为一种要紧的人格主体,其法律地位和法律规范得以确立。
法人规范诞生将来,因为其所具备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法律价值,在社会每个方面得到了最充分的应用。第一,对于法人企业来讲,独立的人格不只使之能独立地从企业整体效益出发拓展经营活动,还使之有了更为明确的价值评判标准——企业收益最大化,同时也使其经营情况愈加直观地表现出来,便于对其进行监督。第二,对于投资者来讲,一方面法人企业的独立性有益于企业资产情况的稳定,使企业经营活动有充分的财产作保障,有益于企业收益最大化目的的达成,而企业收益的最大化就意味着投资回报的最大化。其次,法人企业的独立人格还使得投资者遭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在企业经营失败时只损失其出资额的部分,而不会有承担无限责任致使倾家荡产的危险。因此,法人规范的技术设计很大地激励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使现代法人企业因获得雄厚的资本支持而飞速进步。
(二)什么是公司法人格
公司法人格是法每人格的典型形式,指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或对其主体资格之称谓。考察各国公司法,公司法人格的基本特点可概括为两点:独立性和平等性。
1、 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是公司法人格最本质的特点,也是法人规范精髓在公司范围的表现。公司法人格的独立性具体体目前公司财产独立、公司责任独立、公司存续独立、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独立、公司业务独立、公司人事独立等多个方面。(1)公司财产独立是指公司拥有与其成员财产明确可辨的公司财产,公司财产由公司所有或由其支配,它不是其成员的财产,也不是其成员所有。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它需要公司股东出资要充足,手续要齐全,不能随便撤资,控制股东不能以任何方法非法占有、用、收益、处分公司财产。(2)公司责任独立是指公司以其财产独立地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股份或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责任独立的结果,是公司和股东责任的有限化,因此公司责任独立也称为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规范的确立是公司吸引投资、飞速进步的基本首要条件。(3)公司存续独立是指公司法人格的生命周期不受其成员构成和成员人格期限的影响,可以独立于其成员而存在。而其他组织的存续却与其成员构成及其人格期限密切有关,如合伙组织只在一名合作伙伴破产或死亡时即行解体。(4)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独立是指公司作为法人,当其权利遭到侵害或者违背法律义务时,可以以我们的名义起诉、应诉。这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程序保障,也是公司法人格独立在诉讼法上表现出来的法律后果。(5)公司业务独立是指企业的经营业务要同其成员相离别,全部或绝大多数业务顾客是其成员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内部关联买卖要公开、控制、压缩。(6)公司人事独立是指公司拥有独立的人事权,上至公司经理下至一般员工,公司(含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均有权任免,不受其成员的干预和控制,更不必向其成员履行审批手续。
2、 公司法人格的平等性:是指公司作为法律主体在其主体资格上与其他主体是平等的,或者说公司法人格与其他法律主体之人格具备一同的性质。公司法人格的平等性是平等观念从自然人拓展至法人的势必结果,其内涵包含公司与公司或其他法人之间人格平等、公司与自然人之间人格平等与公司与其他具备独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之间人格平等。公司法人格平等是公司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不论企业的行业、性质、财产多寡,其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否认任何特权,没有任何特殊。为此,需要强调企业的人格独立,反对任何非法的控制关系,在社会买卖中更要保障企业的意志自由。
(三)中国公司法人格规范的近况
中国公司法人格规范的正式打造始于1993年12月29日中国《公司法》的初次颁布,到今天已近10年时间。而这10年是国内历史上经济进步最快的时期之一,社会经济状况发生了非常大变化,特别是公司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规范到渐渐规范,其中《公司法》发挥了重大的不可替代有哪些用途,但同时在具体法律规定上也暴露出一些不非常健全或不够妥当的问题,虽经1999年12月25日修改,但仍没得到非常不错解决。在公司法人格规范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公司法人格不完善,具体表目前以下四个方面:
1、 公司财产不独立。由上可知,公司财产独立是公司法人格独立的物质基础,财产不独立就使公司法人格丧失了存在的基础和生命力。在实践中,公司财产不独立主要表现为:(1)公司股东不可以足额、按时、按需要出资。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于发起人身上,他们的出资方法比较复杂,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用权都可能有,有些货币不可以一次缴足,有些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用权的价值评估失实,过户、出售手续不可以准时办理。(2)变相抽回公司资本。这一问题也主要存在于发起人身上,他们借助我们的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买卖、借款或借款担保、内幕买卖等各种方法变相抽回其出资,将公司变成它的“提款机”。(3)控制股东随便占用公司财产。控制股东借助其控制地位,通过借款、出租、借款担保等方法随便占用公司货币、实物、土地用权等财产。
2、 公司人事不独立。公司人事不独立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结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1)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控制股东操纵股东会的手法主要有:一是借助其所拥有些股东会议的主持权,二是借助召开股东会议没设定最低门槛——参会股东所代表股数的最低限额。(2)董事会行同虚设。这样的情况多发生在法人控股的公司,因为其股东代表常常为兼职职员,被选为公司董事和董事长后,不可以全身心投入工作,导致公司董事会不可以形同虚设。(3)独立董事“不独立”。因为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控制股东与独立董事之间势必存在矛盾和冲突,于是控制股东凭着其优势地位尽所有可能地排斥或收买独立董事,使之丧失独立性。(4)监事会“不监事”。其直接结果是,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缺少必要的监督,易于产生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董事经理侵犯公司利益的问题。
3、 公司业务不独立。业务独立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点,业务不独立的公司是一个人格不完善的公司,虽然大概红火一时,但决不可能红火一世。在实践中,公司业务不独立主要表现为:(1)公司主营业务不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小于50%,其他业务收入中投资收益、出租收入所占比率较大;(2)与控制股东的关联买卖较多,成为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减少本钱成本的主要原因,而与其成员以外顾客的市场买卖收入相对较少。纠其缘由,一方面在于部分控制股东对公司进行恶意控制,将之变成它我们的“摇钱树”;其次在于部分公司欠缺完整的业务平台,在一些业务范围或业务环节不能不倚赖于控制股东。公司业务不独立的直接后果是,公司经营受制于人,丧失市场竞争优势和可持续进步能力,不可以给股东以持续认可的回报。
4、 公司从是控制股东。这样的情况多发于改制而成的公司。改制前公司是控制股东的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改制后仍然延用原来的管理程序,企业的大事小情都向控制股东请示报告。这里面有控制股东是什么原因,也有公司本身是什么原因。部分控制股东以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自居,仍把公司作为其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对公司人财物产供销直接进行控制,公司没经营自主权,只不过控制股东的附庸或壳资源。部分公司则因为天生欠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不力图健全,而是贪图控制股东所提供的温床,追求一荣共荣、一损俱损而不是企业收益最大化、股东回报最大化,甘愿沦为控制股东的附庸。因为控制股东追求公司对其贡献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司收益的最大化,公司从是控制股东的结果,必然是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2、 关于公司法人格不承认
(一) 什么是公司法人格不承认
公司法人格规范的打造,使公司在社会经济进步中发挥了要紧用途,公司具备独立人格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被各国常见确认。然而,伴随社会的进步,该规范的不健全性日益显现出来,实践中出现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而传统的公司法人格规范对此束手无策。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公司法人格不承认规范应运而生。公司法人格不承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不承认企业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人格不承认是对事实上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的企业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公司法人格规范需要公司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人事独立、业务独立,但部分股东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却以公司为工具,借助其优势地位,通过一些不正当行为使公司法人格丧失独立性,使公司成为它的附庸,导致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既然公司徒具形式,实质已经丧失人格独立性,法律就应不承认它的独立人格,“揭开公司面纱”,使有责任的公司股东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法人格不承认规范的特点有3、1、公司法人格不承认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业已获得的法人资格的不承认,而不是从根本上全方位不承认企业的独立人格;2、公司法人格不承认是对公司法人格规范的健全与进步,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价值,而不是对公司法人格规范的不承认;3、公司法人格不承认的直接后果是不是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追偿有关股东的责任,而不是撤消企业的商事主体资格。
(二) 公司法人格不承认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
公司法人格不承认规范率先在美国打造将来,德、法、英等国纷纷效法。但因为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不同,实质状况也不同,因而对公司法人格不承认构成要件的理解、讲解也就不同。笔者以为,公司法人格不承认的实质是追究公司股东的侵权责任,应参照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决定公司法人格不承认的构成要件。1、主观要件。第一,责任主体应具备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能力,具备此行为能力的主体不只包含公司股东,还包含公司董事、公司员工及其他与公司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二,责任主体主观上需有过错,是故意或推定故意。2、客观要件。第一,要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发生;第二,要有对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损害的结果;第三,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与公司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对于公司法人格不承认的适用情形,国内外学者莫衷一是,但据其实践表现可概括为以下三类:1、借助公司避免法律义务。为特定法律所规范的当事人,以既存或新设公司为工具,推行法律所禁止的其本身不可以推行的行为,导致法律规定的实效性及其公平、正义目的不可以得以达成,并给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损害。2、借助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其他债务。其中包括两种具体情形:一是将它财产转移给受其控制的公司,导致合同义务或其他债务没办法履行;二是为摆脱合同约定的行为限制,成立一个受其控制的公司而为该行为。3、公司形骸化。公司与其成员在财产、业务、组织管理上混同一体,或者公司意志为其成员所左右,事实上已成为公司股东谋取一己之利的傀儡或工具,从而对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损害。
(三) 中国公司法人格不承认的近况
中国公司规范虽然才打造短短10年时间,但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却比比皆是,如:假借新设公司逃避债务,虚设股东攫取公司之名,非法人实体挂靠法人名下,投资紧急不足,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过度控制等等。然而到了现在,中国尚没打造起真的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格不承认规范,只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个别规范性文件中,有针对特定情形的特别规定。
1、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国发(1990)68号《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公告》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1]10号《关于在经济审判中适用国务院国发6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确立了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假如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的,应当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2、 199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消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若其实质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则当该企业清算时,开办企业应当在其实质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的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3、 1995年2月28日公布实行的《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申请公司登记的人虚报注册资本,公司发起人、股东未按规定出资、不真实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肯定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类似公司法人格不承认,但事实上只不过特定时期针对特定事情的特殊处置手段,与之在方方面面有所不同。第一,二者适用的时间不同。前者只在特定阶段适用,后者则适用于公司存续的全过程。第二,二者适用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所适用行为侵害的客体限于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后者所适用行为侵害的客体还包含其他股东利益。第三,二者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前者只承担差额范围内的责任,后者无此限制。最后,二者适用是什么原因不同。前者基于企业的欺骗行为,后者则基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可见,这类规定只不过对公司法人格规范的补充和健全,是公司法人格完善的范畴,而不是对公司法人格的不承认,因此不可以标示中国公司法人格不承认规范的打造。
3、 关于公司法人格完善与不承认的关系
(一) 公司法人格完善的原因和渠道
公司法人格完善即打造健全的公司法人格规范,就是达成企业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人事独立、业务独立,使公司与其成员财产离别、经营离别、责任离别,保证公司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司具备独立、完善的人格是公司拓展经营活动的基本首要条件,是吸引投资、分散风险、达成收益和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动力之源。因此,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高度评价公司规范:“假如不具有限责任和公司形式,社会就不可能得到相互角逐的大公司所带来的利益,由于,很多的资本就不会被吸引,从而,就不可能得到大公司所生产的各种各样相互补充的成员,不可能有风险的分摊,不可能最好地借助大规模研究机关的经济成效及经营的技术。这就是法所创造的所谓公司得以存在的原因。”
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并没降低或减少其投资风险,只不过通过公司法人格规范的技术设计,将股东投资风险的一部分巧妙地转给了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之所以想承担这类风险,是基于公司具备独立的人格,即具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名字,能以我们的名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因此,只有当公司法人格完善,与其成员在财产、业务、人事等方面完全离别时,公司规范才能正常、有效地发挥用途,当公司发生经营风险时,那些自愿的公司债权人才能同意自己对公司经营能力判断的结果。相反,假如公司法人格不完善,徒有虚名,与其成员在财产、经营、责任上相混同,则公司债权人不会情愿承担投资风险,股东有限责任规范将遭到挑战,公司将名存实亡,同时将产生很大的社会不公平和社会经济混乱。可见,公司法人格完善是公司规范的基石,需要在法律实践中高度看重,务必做好。
人格规范和公司法人格规范虽然在世界上已历经数年,但公司法人格完善的问题一直存在并将长期存在下去。大家已经看到,即便在公司规范极度发达的美国,类似安然、世通等公司丑闻事件也层出不穷,公司规范正式打造才近10年的中国出现ST猴王、银广厦、郑百文等恶性事件就司空见惯了。出现问题不可怕,重点是剖析缘由、找出症结、对症下药。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中国公司法人格规范的问题在于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人事不不独立、公司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是控制股东,解决这类问题根本在于公司法人格完善,严格根据公司法人格规范的需要离别财产、离别经营、离别责任和改进公司治理结构。这不止是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也是公司本身的责任,由于除非公司破产,不然公司法人格不完善的直接结果是损害公司本身的利益,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进步能力。因此,公司要主动同意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自觉完善其法律人格,在确保债权人利益的首要条件下,谋求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和持久化。
(二) 公司法人格不承认的原因和渠道
由前面的论述可知,公司法人格不承认是基于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其中很多的是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那样,控制股东为什么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可能性呢?第一,控制股东拥有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的形式要件。因为控制股东学会公司多数股权,而“资本多数决”是企业的基本表决规范,因此在选任董事等代理人、对重大经营事情进行决策时,其多数表决权就神奇般地使其个人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假如这种个人意志包括滥用公司法人格、以公司为工具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成分,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是非常难被发现的。第二,控制股东具备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内在驱动力。因为控制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一样仅在其投资额内承担风险,假如控制股东通过滥用公司法人格而获得的不正当利益扣除其违法代价将来,可能超越或暂时可能超越其投资风险,他就可能置公司独立人格于不考虑。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目的在于获得不正当利益,可分为避免法律、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等行为。避免法律导致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对其他股东利益的损害则体目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的不当降低。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直接损害的是公司利益,导致公司盈利能力和可持续进步能力不当降低,公司收益降低,股东回报也相应降低。二是公司下市或破产清偿的劣后性。依据公司破产清偿的法定顺序,股东劣后于债权人获得财产清偿,当公司因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而下市或破产时,股东将承担比债权人更大的财产损失。因此,为了保护其他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肯定条件下对公司法人格予以不承认是十分必要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司法人格不承认虽然是可能的,而且有时也是必要的,但需要对之加以限定,不可以动辄不承认企业的独立人格,不然必然导致社会经济的混乱。通过上面的论述大家已经了解,公司法人格不承认所针对的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需要拥有肯定的主、客观构成要件,适用情形包含借助公司避免法律、借助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与公司形骸化。对构成要件,法律应严格规定;对适用情形,法律应明确列举。只有当某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拥有法律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完全符合法律列举的某一情形时,才可适用相应的法律条约,不然将构成“滥用公司法人格不承认的行为”。不可以滥用公司法人格,也不可以滥用公司法人格不承认,不然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三) 正确处置公司法人的格完善与不承认的关系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知,公司法人格完善所解决的是公司法人格不完善的问题,中国现阶段比较突出的是公司财产不独立、公司人事不独立、公司业务不独立和公司从是控制股东的问题;公司法人格的不承认所解决的是滥用公司法人格的问题,包含借助公司避免法律、借助公司逃避合同义务和其他债务与公司形骸化。看上去是一个问题,实则不然,二者之间是“立”与“破”的对立统一关系,公司法人格完善是“立”,公司法人格不承认是“破”。
1、 二者之间是“立”与“破”的对立关系。公司法人格完善的目的是使企业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存续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人事独立和业务独立,赋予其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使之能以我们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司法人格不承认的目的则是不是认已有些公司法人格,不承认其财产、责任、存续、诉讼主体资格、人事和业务的独立性,使其控制股东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个“立”,一个“破”,对立关系可见一般。
2、 二者之间是“立”与“破”的统一关系。公司法人格完善的目的是通过贯彻推行财产离别、经营离别和责任离别原则,保护公司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法人格不承认的目的是通过追究控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侵权责任,补偿公司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害。一个正面保护,一个反面补偿,统一关系昭然若揭。另外,“立”与“破”也是相互依存的,无“立”无所谓“破”,无“破”也无所谓“立”。
公司法人格完善与不承认的对立统一性,说明二者是一对矛盾,凡矛盾都具备同一性和斗争性,也都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中国公司规范打造才近10年时间,同世界发达国家不可同日而语,因此笔者觉得,中国现阶段公司法人格完善与不承认这对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公司法人格的完善,公司法人格的不承认则处于次要地位。实践中中国上市公司案发率较高,其中多数案件是人格不完善特别是治理结构存在紧急缺点导致的,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将公司法人格的完善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就要第一和重点解决好这一方面的问题。在实质工作中,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公司法人格的完善作为健全公司规范的最重要工作,法学界要把公司法人格的完善作为公司法律规范研究的重点课题。当然,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可以忽略了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既要讲“重点论”,又要讲“两点论”。公司法人格的不承认理论作为世界上一流的公司理论要尽快应用于中国的公司法,公司法人格的不承认规范作为世界上一流的公司规范要尽快在中国打造起来。先夯实基础,同时不忘引入先进思想,中国的公司规范将飞速成熟起来,中国的经济表现将愈加出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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